三部門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稅有關征管服務事項
中新網(wǎng)北京12月27日電 (記者 趙建華)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中國證監(jiān)會27日發(fā)布《關于進一步完善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個人所得稅有關征管服務事項的公告》(下稱公告)。國家稅務總局介紹,公告基于現(xiàn)行個人轉讓限售股有關規(guī)定,在以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為扣繳義務人不變的基礎上,將納稅地點由證券機構所在地調整為限售股所對應的上市公司所在地。
公告規(guī)定,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納稅地點為發(fā)行限售股的上市公司所在地。個人股東開戶的證券機構代扣代繳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時,可優(yōu)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wǎng)站、扣繳客戶端遠程辦理申報,也可在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近辦理申報,稅款在上市公司所在地解繳入庫。納稅人需自行申報清算或納稅的,可優(yōu)先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網(wǎng)站遠程辦理申報,也可到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申報。
上市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限售股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予以協(xié)同管理。個人轉讓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掛牌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征管服務事項,依照公告規(guī)定。
國家稅務總局表示,公告所稱上市公司限售股,包括適用相關規(guī)定的各類限售股或原始股,主要包括:(一)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復牌日之前股東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二)2006年股權分置改革新老劃斷后,首次公開發(fā)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三)個人從機構或其他個人受讓的未解禁限售股;(四)個人因依法繼承或家庭財產(chǎn)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五)個人持有的從代辦股份轉讓系統(tǒng)轉到主板市場(或中小板、創(chuàng)業(yè)板市場)的限售股(即個人持有的從退市板塊轉到交易所市場的限售股);(六)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個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合并方公司股份;(七)上市公司分立中,個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轉換的分立后公司股份;(八)全國中小企業(yè)股份轉讓系統(tǒng)(新三板)掛牌公司、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原始股;(九)其他限售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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